03、營業人解散 ⭕️廢止營業 時所餘存之貨物, 應視為【銷售貨物】並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

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

仍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應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營業人解散 廢止營業 時所餘存之貨物,

應視為【銷售貨物】並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

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

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提醒您,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

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呦!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智洋聯繫04-22026969分機12歐小姐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