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4 營所稅-EY安永 稅務專欄-淺談歐洲國家之兩稅合一稅制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5:51:27

2015年01月14日 04:10

劉惠雯、陳美蓮

兩稅合一制度自民國87年正式實施以來,一直都存在改革與檢討的聲音。為了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財政部提出之 健全財政方案之一,即為大刀闊斧修正現行兩稅合一之「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原先之個人股東稅額扣抵將 減半,屆時將增加個人股東之稅務成本。

針對兩稅合一減半財政新政策,先前提及曾採取兩稅合一稅制之歐洲國家,包括:德國、法國、挪威與義大利等四國,皆已廢除或修正其原本的兩稅合一稅制。故本文選定前述四國來檢視其稅制,以了解在廢除或修正兩稅合一稅制後的新政策或配套措施,做為我國未來稅制改革之參考。

以德國而言,係採取股利分離課稅制。德國個人股東獲配自德國公司分派之股利時,由德國公司先行扣繳25%與附加稅款後,便不再計入個人所得申報課徵個人所得稅。倘若個人適用稅率低於扣繳稅率25%,個人可選擇將股利所得計入個人申報所得額中,並申退溢付之預付扣繳稅款。

法國係採取部分股利免稅制。法國個人股東獲配自法國公司分派之股利,僅須就獲配股利60%併入個人一般性所得,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

以 挪威而言,係採取扣除及免稅混合制。挪威個人股東獲配自挪威公司分派之股利時,若其分配股利超過一般投資報酬率,則該股利所得須併入個人一般性所得並扣除 相關成本及基本報酬率後,課徵個人所得稅;若未超過一般投資報酬率,則將採取免稅制,免併入個人一般性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義大利則採取免 稅及分離課稅混合制。個人股東持股比例若符合重大持股之定義時,將採取部分股利免稅制,即義大利個人股東獲配自義大利公司分派之股利,僅須就獲配股利 49.72%併入個人一般性所得,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若非為重大持股,將採取股利分離課稅制,由義大利公司扣繳26%後,便不再計入個人所得申 報課徵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德國、法國、挪威、義大利等國政府在兩稅合一廢除或修改後,均透過不同配套措施來減少「一隻牛剝兩層皮」之重 複課稅問題,其方法似乎也較為簡化,或許值得我國借鏡。反觀我國本次稅改,就稽徵效率面而言,兩稅合一實施以來,最令人頭痛的莫過於計算股東可扣抵帳戶 時,其複雜之公式,實增添不少稽徵成本與徵納雙方爭議,而本次稅改卻仍維持此一帳戶之設置。

另就公平面而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更將拉大不 同身份間之實質稅率,但是否能使國庫稅收實質增加,也值得觀察。隨著國家財政稅收的需求,稅制之改革確有其必要,但在國家稅收考量下,如何兼顧效率與公 平,實為一大課題,稅改漫漫長路,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空間。(本文作者為劉惠雯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營運長;陳美蓮為國際稅務服務資深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