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2%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20%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處罰:

(一)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

(二)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新臺幣40,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1、2款)

內容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04/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