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2 綜所稅-問答/民眾自付健保 診所應列所得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54:49
2015-02-02 03:46:5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盧小姐問: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診所是否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每年總有部分醫療院所負責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漏未計入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收入。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民眾自付 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金額併計扣繳憑單金額列報 健保收入。例如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為452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5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477萬元。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 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健保收入勿漏報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