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4 營所稅-員工薪資列報上限 鬆綁
張貼日期:2015/3/5 上午 08:14:37
2015年03月04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政府鼓勵企業加薪的減稅誘因
台灣獨資合夥企業占中小企業過半,為鼓勵獨資合夥企業加薪,財政部同意調高104年度的「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由原本的5萬元調高為5.75萬元,為員工加薪的企業主,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望享有減稅利多。
另外,財政部去年宣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達一定條件,可申請適用「加成減費」的租稅優惠,凡是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額,可加成至130%申請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今年5月報稅時即可適用。
獨 資合夥企業規模通常較小,財政部為避免這類小企業申報營所稅時,高報員工薪資列為費用,因此過去訂有「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視物價水準調整。在政府催加薪 的努力下,財、經兩部擔心因5萬元薪資「天花板」,影響企業加薪意願,因此協商後,同意鬆綁獨資合夥員工薪資列報上限。
財政部公告「104 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調高獨資、合夥企業員工的同業薪資水準上限,副理、單位主管、祕書及工程師等高級職工,月薪最高以 8.2萬元為限,一般職工薪資上限則由原本的5萬元,一舉調高至5萬7,500元,讓獨資合夥企業替員工加薪金額均可列報為薪資費用。
官員 表示,財政部參採主計總處資料,去年受雇員工加薪,最高幅度為15%,以現行一般職工薪資上限5萬元計算,可上調至5.75萬元。依據「2014中小企業 白皮書」統計,台灣130萬中小企業中,獨資合夥商號占57.53%,其中1.85%為合夥企業,55.68%為獨資企業,僱用相當多勞工。
官員強調,調高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上限,可給予獨資合夥企業加薪誘因,但列報費用仍以實際給付金額為限;由於新辦法今年才公布,獨資合夥企業要到明年報稅時,才能享有減稅利益。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時,借款利息能有明確列報原則,財政部同時訂定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率水準,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