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3 綜所稅-問答/租賃收入扣除損耗 餘額須報稅

張貼日期:2015/1/13 上午 09:22:46

2015-01-13 03:56:11 經濟日報 台南訊

永康區李小姐問:103年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 如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 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損 耗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