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6 離婚夫妻房產持有期 准併計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6:40:13

2015-02-06 03:49:5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二年閉鎖期間時,夫妻各自持有不動產的期間,准予合併計算,即出售時持有滿二年以上者,可以免課奢侈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因離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向甲請求而來的房產A一棟。在乙取得A房產之前,甲已持有A屋滿一年,乙在取得A屋後的一年半決定出售。

此時,依據財政部規定,甲、乙持有A房產的期間可以併計之下,即乙出售A屋時的持有期間,除自行持有的一年半之外,還可以加計甲的持有期(一年),總計乙持有A房產時間至出售時已達二年半,符合免徵奢侈稅的條件。

為抑制炒房,政府在2011年6月1日開徵奢侈稅,對持有未滿二年且頻繁買賣的非自用不動產、建築用地,課以10%或15%的交易稅。

財政部日前規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如係取得後二年內出售,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即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範圍,但在計算持有期間時,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 期間可准予合併計算。

依據財政部解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已持有超過一戶自用房地,而夫妻間若相互贈與其中一戶房地,受贈配偶再出售該受贈房地時,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滿二年就可避免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說,除贈與取得者外,亦包括夫妻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不動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