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6 綜所稅-問答/賣受贈屋計成本 依贈與稅評定價格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07:30
2015-01-26 03:09:38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蘆洲區翟小姐問:我近期出售受贈之房屋,應如何計算房屋成本?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之房屋為受贈取得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 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舉例說明,父親甲於102年贈與房屋一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甲應按5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 後乙於103年間以1,8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提醒個人出售房屋如有獲利時,應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須處兩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