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 所得稅-問答/團體投資險保費 不得列營業費用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32:15

2015-01-21 02:52:58 經濟日報 彰化訊

鹿港鎮林小姐問: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該保險費是否可列為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 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而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屬於個人保險,並非團體保險,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等型態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 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該保險費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