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6.09 反避稅初審通過 訂豁免條款

張貼日期:2016/6/11 上午 02:31:01

立法院財委會昨(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修法草案,為避免衝擊太大,財政部訂定包括須等到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等三個實施前提,並訂定豁免條款,財政部長許虞哲預期,最快2018年才會上路(上路時間)

反避稅條款主要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在實施後,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公司藉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以及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外國企業,其獲利都必須繳稅。許虞哲指出,CFC制度稅收每年估增60多億、PEM制度每年估增8億元。

(實施前提)外界擔心反避稅條款實施後將造成客戶外逃,財政部將給企業一到兩年的緩衝期,並訂定實施前提,包括:一、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二、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資訊自動交換制度;三、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

(CFC排除條款)財政部表示,CFC制度是指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的外國企業),其獲利將計入母公司課稅;不過,同時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PEM課稅條件)PEM制度,其認定三要件須同時符合才課稅,包括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或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與會計帳簿紀錄等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國內,其三則是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許虞哲指出,行政院版本的反避稅條款,與前次版本相較,增加豁免門檻,企業盈餘太小不列入課稅,預計相關初擬子法後,召開公聽會與各界溝通,同時CRS若要實行也需要修法,因反避稅條款最主要仍要看兩岸租稅協議進度。

目前實施CFC的國家已有34個、PEM有51個,包括新加坡、香港、大陸等將在2018年實施CRS,由於實施CRS可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各國可針對個案進行資訊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