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 綜所稅-稅官:可合併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33:43

2015年01月21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如果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的前提下,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列舉扣除額則以30萬元為上限。

國稅局官員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2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共15萬元,詢問是否能合併計算扣除額?

李慶華指出,甲君家的2筆借款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未重疊,即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另外,她進一步說明,甲君倘若還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一、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二、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此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第三,納稅義務人須取得該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及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行補註並簽章,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