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7 綜所稅-私人補習班 成本費用率不變

張貼日期:2015/3/23 上午 06:41:17

2015-03-17 04:53:0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鑑於私人補習班、幼兒園等行業去(2014)年獲利水準變動不大,加上基於鼓勵業者誠實設帳的管理原則,財政部核定私人補習班等行業,5月申報103年度所得稅時,其成本、費用率維持與102年度相同。

以私人辦理的文理、升學及語文、法商職業等補習班為例,財政部核定的103年度成本及費用標準為收入的50%,即每100元收入中,可以列報的成本及費用為50元,另外50元即為其所得,需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核定的10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等行業中,以補習班的成本費用標準最低,約為收入的50%或65%;私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最高,達到收入的85%。

財政部是根據國稅局調查結果,認為私人補習班等行業近年獲利情況相當,並無重大變動,決定比照上年度的成本及費用率,做為私人補習班等相關行業今年報稅的依據。

財政部強調,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等成本及費用標準,主要是針對相關業者在申報所得稅時,無法提供足可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或未如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稽徵機關才會依據所訂成本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且即使經稅捐機關核定所得額,日後若經稅捐機關查得業者的實際成本及費用資料時,仍應以稽徵機關實際查得資料,做為課稅依據。

財政部表示,未設帳的業者,依據規定需按照財政部所訂的成本及費用標準報稅,因此當核定的成本及費用標準愈高,業者的課稅所得就會下降。但相對自行設帳的 業者而言,則不受由所訂費用率高低決定稅負輕重的限制,其成本費用可完全核實申報。由於所得稅是以核實課稅為原則,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 院(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申報所得時仍應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