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 營所稅-中小企增僱員工 5月可減稅

張貼日期:2015/3/2 上午 02:40:43

2015-02-26 03:16:4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吳佳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企業增僱員工達一定條件,今年5月首度可以申請適用「加成減費」的優惠。每年因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額的130%,可申請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資料,經濟部指出,自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的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符合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的要件,因此公告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今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

鑑於中小企業增僱員工的減費機制已經啟動,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間,中小企業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

財政部提醒,申請租稅獎勵的企業,須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資料如有疏漏,得在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不予受理。

申請優惠的中小企業必須符合相關資格要件,包括:

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去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二、新投資創立的企業,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需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

四、當年度增僱後的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的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

財部提醒,中小企須注意增僱員工,卻不得申請減稅優惠情形,例如,增僱員工的工作地點位於境外,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惡意挖角或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等,均不符申請額外減稅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