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4 營業稅-逃稅 台灣歐力士補帶罰52萬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02:40

2015年01月24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歐力士公司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進項金額520萬元,虛增進項稅額26萬元,逃漏營業稅26萬元,遭稅官發現補徵26萬元稅款,並按漏稅額加罰1倍,連補帶罰52萬元;台灣歐力士雖辯說是疏忽,但仍遭法院判敗確定。營業人處理發票報稅要特小心呀!

2007年1月間,台灣歐力士公司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合伯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進項金額520萬元,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26萬元。

台北國稅局後來清查,該公司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為零元,顯示該虛報的進項稅額已全部扣抵銷項稅額,構成逃漏稅,於是就實際所漏稅額26萬元發單補徵,並以按實際所漏稅額26萬元處1倍的罰鍰26萬元。

台灣歐力士不服裁罰告上法院後,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法院認定,台灣歐力士實際上並未向合伯公司進貨,而以取得合伯開立進項憑證的進貨形式,配合冠均提供交貨與驗收證明書等書面,而達成融資給冠均公司之目的;台灣歐力士的違章行為,自應受罰。

台灣歐力士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沒有提出新事證作上訴理由,就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