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4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違章 將罰當時負責人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8:47:39

2015-02-24 01:50:44 經濟日報 台中訊

神岡區呂先生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之違章行為,應以前任或後任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果被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 事者,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其權 利義務仍歸屬負責人。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補稅處罰對象;所以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規定,雖已變 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將以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