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4 民法-「非夫妻」收養遭駁回 女同志抗告
張貼日期:2015/3/23 上午 06:16:59
2015-03-14 02:42:41 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女子周書綺以試管嬰兒產下龍鳳胎,她的同志伴侶王淑儀聲請繼親收養,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兩人依法並非夫妻,且周的子女僅三歲,沒有思考和選擇能力,台灣 社會對多元成尚無共識,認可收養恐造成子女置於議題導火線上,裁定駁回;王女昨提抗告,強調抗告若被駁回將聲請大法官釋憲。
王女去年提出繼親收養之訴,兒福聯盟到王女家中評估收養狀況;報告指出,王女有穩定的經濟基礎,雙方交往十五年,關係深厚也穩定,也實際參與孩子三年來的教養,若收養成立,能保障子女與王女的法律關係,評估王女適合收養。
法院指出,民法規定繼親收養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王女雖主張和周女是「事實上的夫妻」,但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事實上的夫妻應是異性伴侶」,因此王女主張於法無據。
再者,台灣對多元成家議題尚未達成共識,裁定收養會使年幼子女承受媒體關注和追逐,龐大壓力將造成子女身心負面影響,顯不符子女利益裁定駁回。
王女昨天由律師陪同提出抗告,她說,本以為法院要求看評估報告是要以開放態度來裁定此案,但法院卻以「收養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和「多元成家未凝聚共識」等理由裁定駁回,顯然對同志議題有刻板印象,「我的家庭很健康,孩子很快樂,若有人歧視子女,該檢討的不是我。」
政治大學社工系副教授王增勇說,法院的見解本身就是歧視,收養子女的評估應該是要判斷是否符合兒童最大利益,而不是檢視性向,若收養後有媒體去追逐子女,也應該是限制媒體,而非歸咎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