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 贈與稅-贈子土地遭課奢侈稅 李氏夫婦告贏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33:02

2015年01月21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李氏夫婦運用免稅額分別贈與兩子土地,稅官硬是不採信,認定李、張夫妻的贈與行為,其實是各買賣價值364萬元的土地,因此對李氏夫婦共核課109.2萬元奢侈稅,且罰鍰27.3萬元;但法官認為,稅官認定事實有錯誤,判決北區國稅局敗訴。

判 決指出,李、張二人經國稅局查獲在101年7月6日,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桃園縣觀音鄉土地,倆人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 起30日內,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乃各按各持分土地銷售價格364萬元,依稅率15%,核定李張倆人各應納稅額5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 54.6萬元,各處0.25倍的罰鍰計13.65萬元。

國稅局主張,李張倆人就該土地是訂立一個買賣契約,並非一個買賣契約加上一個贈與契約,且土地登記簿也是登記一個買賣契約,並未登記贈與契約,因此認定李張二人是免除買受人220萬元債務,屬於贈與行為,所以才按土地全部買賣價金計算核課奢侈稅。

但法院說,有關土地登記實務及土地應有部分如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逐年贈與,比例該如何計算、如何記載面積等,及如何向國稅局等稅務機關申報,確實不是一般人所能知悉,恐亦非專業的地政人員或會計人員能夠明確告知。

李 張二人在向地政及國稅局人員詢問後,依建議以「一個買賣契約」來處理,無可厚非。同時,根據所訂買賣契約成立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件買(李張二人之 子)賣(李張倆)雙方針對該筆土地,依土地買賣契約書顯示,確實如李張二人所說,是由李張二人贈與給兩個兒子(買受人)相當於220萬元的應有部分比例之 土地,餘款144萬元始由買受人給付現金。

法院說,這個事實,由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規定付款方法即可證明;因此這件買賣契約當事人間合意「買賣」之標的,僅是相當於144 萬元的土地部分,而其餘相當於220萬元比例的土地為贈與部分,可見事實是雖名為買賣契約,但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實際為贈與。

法院因此判決,國稅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國稅局作適法處分。本件爭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