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稅期間延至110年12月31日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降低空氣污染,推動發展高效率、低污染之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業於106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明定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0年12月31日。

  地方稅務局說明電動機車過去雖未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大都為小馬力而屬零稅額範疇,可是隨產製技術進步,馬力數愈來愈大,提供租稅誘因以鼓勵民眾購買,已屬必要,所以該次修法同時增訂電動機車也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臺中市使用電動汽機車還可享有停車費優惠,車主只要檢具行照,向該市交通局申辦電動汽機車停車證,即可在該市路邊或市立停車場免費停車,除了做環保還可省荷包,請民眾多加利用。


內容出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