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3 營所稅-正大稅務專欄-薪資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9:03:47

2015年02月03日 04:10

台灣的企業,中小企業就占了大多數。政府為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故在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時,增加增聘員工減稅方案。

此 方案規定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 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 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法規訂定就中小企業來說,看似是一大福利並可能可改善台灣的就業率。

行 政院在民國103年12月25日審查通過「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草案,依該草案所述,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抵稅租稅優惠的啟動時點 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其適用對象資格要件是公告啟動日起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增資 變更登記,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以上,且公司淨值為正值,在連續二年內,企業於當年度新增僱至少2人以上本國籍員工,即能適用這項優惠抵稅政策,此 項優惠措施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算10年落日。

就實務面而言,對於全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採用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的小企 業,或一些採用同業利潤所得額標準或費用率標準來申報營所稅的中小企業來說,其採用這類方式申報所得稅,常是因公司無足夠資源聘僱優良會計人員來妥善維護 公司的帳冊,且為減少投入資源來抗辯稅務機關調查及面對稅務不確定性,故採部頒標準來申報。惟日後企業若要申請「薪資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依相關子法規 定於申報營利業所得稅時,仍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扣抵。也因此對於上述企業而言,若要爭取此優惠,還是要改善帳冊品質及所得稅申報方式較佳。

還 有,中小企業如為了能適用租稅優惠而增僱員工,要注意這項優惠僅能在符合條件年度使用,第二年若不能再度符合條件就不能再適用。當年度若有虧損或獲利不足 完全抵消優惠,亦不能將租稅優惠遞延到往後年度使用。特別是依據勞基法規定,企業是不能隨意裁減員工。故企業在爭取租稅優惠之前,亦需考量公司是否真的有 必要增聘人員。

畢竟上得了車也要下得了車。單為此租稅優惠而增聘員工,未來恐有公司內部人力過剩的風險。但若公司因為業務成長而剛好符合此條件,則不應輕易放棄可爭取的租稅優惠。

透過修法的力量來抗拒經濟學之供需原則,是否真能成為台灣的就業市場的特效藥,將有待觀察。

不論這項稅改成效如何,企業家對於自身是否可適用這項租稅優惠還是可保持關注,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