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 所得稅-問答/營業人給付租金 須扣繳10%稅款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31:38
2015-01-21 02:52:58 經濟日報 桃園訊
平鎮區王君詢問:其向境內居住者房東陳君承租1樓經營茶飲店;每月給付租金26,000元,要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本案租金支出扣報繳時限如下:(1)扣:每月給付房東租金時要先扣10%稅款即2,600元。(2)繳:次月10日前,持各類 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將上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3)填報: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所特別提醒,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 憑單之申報期為104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等情事者,所得稅法第114條等條文訂有相關罰則。 請營利事業負責人注意以免被罰。
(Q註:另有2%健保補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