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5 綜所稅-問答/保險業務員佣金 兩方式計算所得

張貼日期:2015/2/11 上午 08:30:09

2015-02-05 03:17:15 聯合新聞網 稅務問答

北屯區丁小姐問:保險業務員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 益保障者,依法合於執行業務案件,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或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而且需自備工作場所及工具、設備等。

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