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3 贈與稅-藉土地贈與規避稅負 遭重罰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44:41

2015年01月23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趙氏夫妻利用免稅額以婚嫁贈與為由,將各持分土地贈給女兒各值110萬元,再由自己的公司,以9,078萬元鉅資購買該土地,遭調查局查獲疑似逃漏稅,移給稅官清查認定涉及規避稅負,夫妻連補帶罰共需繳5,360萬元,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得不償失!

趙、莊夫婦是各以自己名義,分別對女兒贈與,因此被國稅局分別核課趙氏夫婦各贈與稅1,340萬元,再各罰漏稅額1倍即1,340萬元,因此,夫妻合計被追補繳本稅與罰鍰總計5,360萬元。

趙氏夫妻不服,分別向法院打起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先在103年12月間判決趙妻莊女敗訴,該法院第三庭隨後在今年1月間也判決趙氏敗訴;本件爭訟可上訴。

97年1月間,趙氏夫妻將所有坐落新北市陳厝坑小段80-1地號,所各持分土地137/1000贈與給女兒,並於97年2月間辦理贈與稅申報,台北國稅局核定趙氏夫婦給女兒的贈與總額各110萬元,因未逾課稅金額都獲免徵贈與稅。

但同年4月間,其女就將土地一併賣給峰昇公司,共取得價款9,078萬元。

98年間,國稅局接獲調查局通報,趙氏疑以現金贈與兩名女兒涉嫌逃漏稅捐。

國稅局深入清查後,以峰昇97年度營所得稅申報書附件「97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書」,記載該公司於96年度即計畫購入該土地,而趙氏為該公司最大股東及董事、受贈人趙的女兒也是該公司股東,顯然都事先知悉峰昇購地計畫,整件規避稅負的行為,才被揭發。

趙、莊倆人訴訟中主張,不應按實質課稅原則對其夫妻課重稅,且自認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不該受到處罰。

但趙氏及女兒都是峰昇股東,且趙氏持有公司1,528萬股,女婿郭姓董事持有1025萬股股分,倆人持股合計已逾峰昇4,100萬股的50%,趙對決策有實質影響力。

97年間,峰昇以每坪15萬元,購買趙氏夫妻所有土地持分,但夫妻倆辦理土地贈與給女兒時,卻以每坪僅約6,942元計算價值,其間價差高達21.5倍。

法院指出,趙氏夫婦假藉土地贈與的形式,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規避贈與稅,違章行為十分明確。

98年間,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條例修正,將原最高稅率50%,調降為10%。但趙氏夫妻的違章行為是發生在97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