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6 綜所稅-問答/診所業務所得核課 以負責醫師為對象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6:41:43

2015-02-06 03:49:5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蔡小姐問:新開業的醫美診所應如何設帳及報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係以其申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執行業務所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 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 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應於次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就帳載收支結算情形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