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9 營業稅-格子店「格主」月入8萬 要稅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6:59:01

2015-01-19 03:22:00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物價飆漲但薪資凍漲,不少「小資女、小資男」選擇進駐「格子商店」當「格主」,租個小空間,賣商品賺外快。台北國稅局提醒,做格子生意也須注意稅務問題,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的「格主」,仍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營所稅。

台灣近年吹起「格子商店風」,全台各地的熱門商圈,例如西門町、知名夜市、捷運地下街等,都可看見格子商店。坪數不大的商店內,提供一格格38公分乘以38公分大小的格櫃,供民眾放進任何想賣的商品。

格子商店興起,提醒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的「格主」,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營所稅。 本報系資料庫

租用格櫃的格主不須親自「顧店」,每月繳納2,000到3,000元不等的租金後,店鋪主代格主銷售商品。因此吸引不少想賺外快、做小生意的民眾,加入格子生意行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格子店舖經營型態不同於一般店鋪銷售,因此,承租格櫃做生意的「格主」及出租格櫃的「店鋪主」,都容易混淆應負的稅務義務。

國稅局說明,首先在格主部分,格主如果每月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但若超過8萬元,就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平均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的格主,則還須另開立統一發票給店鋪主。

稅局提醒,計算銷售額時,格主在同一店鋪的所有格櫃銷售金額,須合併計算,作為是否須辦營業登記的認定基礎。

在店鋪主部分,若每月向格主收取的租金收入及服務費未超過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給格主。反之,若向格主收取的費用超過20萬元,須在向格主收取租金或服務費時,開立統一發票給格主。

不論是否須開立發票給格主,店鋪主都須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且即使店鋪主向格主收取的費用低於20萬元,在將格子貨物代銷給消費者時,仍須按代銷產品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