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3 綜所稅-問答/個人出售房屋 實際成交價申報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59:17

2015-02-03 04:03:58 經濟日報 嘉義訊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屋屬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買賣交易證明文件 者,稽徵機關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事項,應於隔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按照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避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到補稅處罰。

問答/房地價格畫分 攸關交易損益計算

2015-02-03 04:03:59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淡水區陳小姐問:出售不動產如未畫分房屋、土地之各別售價時,其房屋交易所得要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以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另納稅義務人如買進及賣出均未畫分房地價格或僅畫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再扣除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