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4 虧損公司短漏報 照罰

張貼日期:2015/3/5 上午 08:12:18

2015-03-04 03:42:53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按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款,若遭國稅局查到有短漏報事實,即使最終計算下來當年度無應納稅額,仍然要罰。

舉例來說,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到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中,申報了500萬元虧損,但稅局發現,其中有300萬元是虛列的薪資支出,因此核定甲公司僅可列報200萬元虧損。

甲公司虛列薪資支出,造成漏報300萬元所得,依照營所稅17%計算,原應補51萬元。

但由於最終計算出甲公司的全年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因為是虧損,所以應納稅額為零,沒有補稅問題。

但南區國稅局強調,即使不須補稅,但甲公司確實仍有短漏報行為,因此仍依稅法規定,判甲公司要繳納九萬元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提醒所有營利事業,不要以為公司該年度虧損,短漏報稅額就不須處罰。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違規的營利事業若因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該年度無納稅額,還是得遭到裁罰,罰鍰最低4,500元、最高九萬元。

國稅局呼籲,若企業發現自身因疏失而有短漏報情事時,應該儘速向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

在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主動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否則一旦遭稅局查獲或檢舉,即使當年度因虧損而應納稅額為零,仍得遭處罰鍰,提醒營利事業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