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0 稅務問答/獲配偶贈與不動產 持有期可合併計算

張貼日期:2015/3/12 上午 03:30:57

2015-03-10 02:58:32 經濟日報 台南訊

台南市劉小姐問: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是否可以加計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解釋令規定,夫妻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而後欲銷售 該不動產,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分局舉例,甲乙於 90年結婚,甲於95年買賣取得A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3年1月1月將前揭不動產贈與乙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乙將該筆不動產出售,因除乙本身之持有期間 外,得加計甲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持有期間,致持有期間已逾兩年,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