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30 綜所稅-問答/弟弟房租支出 不得列報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51:08

2015-01-30 04:27:3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桃園市八德區鄭先生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房屋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 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該分局進一步說 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 得列舉扣除。因此,鄭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但弟弟非屬直系親屬,其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