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8 信託所得申報日期 延長至2月2日截止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19:05
2015-01-28 04:41: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梁小姐問:本人去年初受託二筆有租賃收入之房屋,請問信託所得及憑單申報之相關規定如何?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信託財產發生 之收入,並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相關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該項 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該所又說,信託所得的申報係不論該項所得有無發生均須申報,103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截止時間因適逢假日順延至2月2 日,請受託人儘量利用網路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