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15 於診所內擺設一些維他命、保養、護膚等商品、供來看診之病患購買,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張貼日期:2015/12/17 上午 06:14: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專營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以,醫療機構從事專營上開免徵營業稅業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是類機構倘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如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美容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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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