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8 綜所稅-問答/房屋法拍所得認定 權利移轉年度為準

張貼日期:2015/1/12 上午 09:54:33

2015-01-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三重區王先生問:他名下乙棟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應如何認定所屬年度?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房屋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 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故應向法院查詢拍定人係於何時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以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載之日期為 準),並以該日期所屬年度作為所得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所提醒民眾,房屋不論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出售,或是遭法院查封拍賣,均有可能會產生財 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