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9.19 財政部就媒體報導「房屋稅竟提議要追溯30年」之說明(澄清稿)

張貼日期:2016/11/29 上午 10:17:05

財政部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房地產稅的房屋稅竟提議要追溯30年」一事,目前各縣市政府並無此課稅方案。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乙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依上,地方政府依法應每3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房屋稅條例」雖由中央立法,惟房屋稅稅基「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地方政府係基於自有權能,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目前已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地方政府,並無追溯30年舊屋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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