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20 綜所稅-問答/出售預售屋所得 減除成本後申報

張貼日期:2015/3/23 上午 08:05:53

2015-03-20 04:43:5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廖先生問:個人出售預售屋如有獲利,是否應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個人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這類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情形,係屬財產權利的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買賣預售屋已列入專案查核項目,民眾如有因處分預售屋獲利情形,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於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 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