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

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

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

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

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

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

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提醒您,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

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

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04-22026969洽詢。

新聞來源: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