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