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 所得稅-企業員工伙食列報費用 擬調高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9:30:16

2015-02-04 03:40:20 聯合報 記者林上祚、沈婉玉/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員工每月有一千八百元伙食費可由公司列報費用,但已廿多年沒調整。工商協進會昨天趁與行政院長毛治國早餐會時,要求未來隨物價連動,毛揆當場允諾檢討,並請財政部研議。

工商協進會早餐會,昨天對毛內閣提出廿五項建議,其中有九項建言,包括調高營業稅、兩稅合一股利扣抵減半不溯及既往、調高證交稅取代證所稅等,但均遭財政部反對。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表示,能理解政府立場,但未來仍將持續溝通。

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針對員工伙食費每月列報費用的一千八百元上限,企業界主張按物價變動,調高至三千三百元,財政部則以「影響稅基」為由反對。提案的中信金董事長薛香川說,「連這一點要求都反對,說不過去」。

林伯豐會後指出,台灣薪資所得稅佔國家稅收比重偏高,伙食費調高至三千三百元,協進會認為是合理數字,有助提升國民信心。

財政部官員表示,一千八百元伙食費已行之多年,營利事業無論有無提供膳食或伙食代金,要列冊申報,每個人一千八百元,伙食費也成為員工薪資的一部分。

官員說,員工伙食費扣抵金額調高後,企業必須將調高部分,反映到薪資給付,員工才能享受到。

舉例來說,薪資所得三萬元的民眾,加上一千八百元伙食代金,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的薪水為三萬一千八百元;未來假設調高到二千元,企業若將員工薪資所得灌到這裡,實際給付員工薪水不變的話,不僅員工沒有受惠,國家的實際稅收也會減少。

財政部官員解釋,無論是給員工薪資或伙食費,都屬企業的費用,但伙食或誤餐費不屬薪資,員工可免稅,雇主也可少提撥勞工退休金。

官員指出,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甚至將一部份薪資挪為伙食費,會有侵蝕稅基的問題。此外,此項免稅規定雖行之有年,但卻無法源依據,在適法性上會有問題,若認真追究恐有違憲之虞,還是「一動不如一靜」,不要變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