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0 綜所稅-地政士漏報所得 遭補徵741萬元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20:36

2015年01月20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王姓地政士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額為零元,稅官覺得可疑,經查發現王某漏報執行業務所得高達兩千多萬元,王某因而遭補徵741萬元稅款且處以145萬元罰鍰。王某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一路都被判決敗訴,稅金及罰鍰該繳的一毛錢也少不了。

王姓地政士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取自益國地政士事務所執行業務收入189萬元、費用則達248萬元,收入減費用後所得額為負數因此填報為零元。

北 區國稅局對於王某的申報內容存疑,隨後又接獲檢舉,因此進一步查核發現益國地政事務所漏報執行業務收入2,069萬元,於是核定王某執行業務所得 2,028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2,031萬元,除補徵應納稅額741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727萬元處以0.2倍罰鍰計145萬元。王某不服,申請復 查結果,只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2,500元及罰鍰200元。王某因而與國稅局打起官司。

王某主張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30%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事務所既有實際設帳而明確臚列各項費用明細,且費用總額248萬元大於自行申報的執行業務收入189萬元,並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已經國稅局核實認定。

法 院說,此與財政部97年3月7日訂定的「9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 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96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的規定不符,自然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王某聰明反被聰明誤,王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被判上訴駁回,官司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