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6 綜所稅-問答/加班費符兩項標準 免計入薪資所得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8:38:05

2015-02-16 02:44:55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蘆洲區畢先生問:加班費是否要申報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企業為了能準時交貨給客戶,常會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趕貨,員工領取之加班費,只要是不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加班時數和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勞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月在46小時以內,且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

且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放假日為執行職務而加班,其加班時數除了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限額外,所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也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