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3 贈與稅-公設保留地送妹妹 遭課贈與稅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9:04:38

2015年02月03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日表示,民眾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妹妹,無法比照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為兄弟姐妹都屬旁系血親關係,因此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主動報繳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說,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換句話說,將公設地贈與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民眾楊先生將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而且並未報繳贈與稅,要求楊先生補稅。一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楊先生誤以為贈與公設地能比照農地,無論是贈與給直系或旁系血親都能免稅,實際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

官員說,楊先生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依照現行稅法規定,楊先生必須主動報繳贈與稅;如果是贈與的是農地,則可將農地列入贈與總額,再在扣除額中以同額扣除的方式,免除贈與農地時產生的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也提醒,即使是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可免稅,但直系血親之間如果不是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公設地,而是以訂約買賣形態,或是「先買賣、後贈與」的情形移轉公設地,並不適用免課贈與稅的優惠規定。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