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6 贈與稅-公設地先買後贈 恐繳冤枉稅
張貼日期:2015/1/12 上午 09:40:18
2015-01-0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直系親屬間「採先買後贈」方式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小心反而會繳冤枉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舉例來說,父親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兒子,依照現行稅法規定,父親在申報贈與稅時,須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再在扣除額中以同額扣除的方式,免除贈與公設地產生的贈與稅。
但是財政部提醒,直系血親之間如果不是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公設地,而是以訂約買賣形態,或「先買賣、後贈與」的情形移轉公設地,並不適用免課贈與稅的優惠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即有案例,納稅人甲在103年度將名下六筆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筆共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孫子乙,但因乙僅有能力支付40萬元價金,甲同意差額270萬元,視為贈與給孫子乙,免除乙應支付的尾款。
由於這宗案例甲、乙雙方先是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其後,因支付價金不足才轉為贈與,與一般贈與不同。因此,這宗案例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即甲視同贈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100萬元給乙的部分,不得列為贈與扣除額。
甲在計算贈與稅時,依其全部贈與總額為310萬元,不得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100萬元,只能減列乙所支付的買賣價金40萬元,再扣除個人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50萬元需按10%稅率計算,甲應納贈與稅為5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