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3 營所稅-緯創營所稅案 發回北高行更審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8:32:05

2015年02月13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緯創資通97年度營所稅中,因併購產生的可辨識無形資產與免稅所得兩部分,在最高行政法院扳回一城,被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來更審若認同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解,判決緯創勝訴,預估可望從5,729萬元應補稅額中省下1,061萬元稅款。

緯 創申報97年度營所稅後,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收入4,265億4,897萬元、薪資支出7億599萬元、各項耗竭及攤提2億9,690萬元、免稅所得 482萬元、全年所得額69億3,499萬元,應補稅額4,590萬元。但緯創在100年6月間申請更正,國稅局重核營業收入、薪資支出、各項耗竭攤提及 免稅所得維持原核定、惟應補稅額改成5,729萬元。

緯創不服,針對各項耗竭攤提及免稅所得打起官司;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

上 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林茂權及受命法官楊惠欽等5位法官認為,國稅局從緯創所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中剔除5,762萬7,500元,正是會計師查核 簽證報告書所載,無形資產帳列本期攤銷中核心技術4,438萬7,500元及客戶關係1,324萬元的合計數,商譽攤提記載為零元。

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沒有查明國稅局不准認列5,762萬7,500元各項耗竭及攤提的內涵,就依「商譽」的要件審理,並維持國稅局不准緯創攤提的認定,有違法判決情況;而這也影響到免稅所得482萬元的認定,因此這兩部分認定應予廢棄,發回北高行更為適法的裁判。

不 過,根據一、二審行政法院審理時緯創的主張顯示,緯創在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時,即已說明97年8月間,以89億元現金買下光寶台美中三地數位顯示事業部 (DDBU)的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按安永財務管理諮詢公司的鑑價報告指出,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為83億元,兩者差額5億6,150萬元依規定即是 「商譽」,應可為最低5年的攤折。

然而,合議庭卻拿緯創未申請更正前國稅局第一次核定中,列報商譽為零元的舊資料作為裁判依據,並且認定國稅局剔除緯創列報的各項耗竭及攤提及免稅所得兩部分是違法,而判決將此兩部分發回更審。

合議庭如此判決,不知是「認錯事實」,還是對可辨識無形資產的「創新解釋」,可待更審法院未來判決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