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優惠

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免用統一發票措施✨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了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

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需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免用統一發票,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截至108年8月12日止,已核准3,164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免用統一發票。


免用統一發票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

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

且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

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

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而此嚴重影響導入意願。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

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延長,

而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

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

內容出處: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