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1 營所稅-問答/公司搬離租賃處 列損須出具證明

張貼日期:2015/2/24 上午 07:55:29

2015-02-11 02:28:4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虎尾鎮周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遷址營業,原租賃場所未攤銷修繕費如何列報損失?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平均分攤。營利事 業承租營業場所之裝潢帳列未攤銷費用,如因解散或遷址營業而報廢,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之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因該未攤銷費 用非屬固定資產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