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2.19 臺南地震災害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張貼日期:2016/2/23 上午 10:27:29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5年2月6日地震造成臺南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二0六臺南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年8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開徵,惟於2月6日前因買賣車輛辦理過戶或報停恢復使用,已依規定繳納本年度稅款者,考量臺南地區地震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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