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9 營業稅-地主建屋出售 可免課營業稅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8:26:41
2015-01-29 04:12:3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個人以土地與建商合建並分得房屋後出售,都市地區土地未逾90.75坪(3公畝),土地興建前已持有十年,或興建後設籍滿二年,即日起免再強制辦理營業登記,售屋利得亦豁免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這項針對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的放寬規定,除個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外,亦涵蓋自地自建,或拆除改建等建屋出售形態。
財政部昨(28)日發布最新函釋,大幅鬆綁個人地主建屋出售的課稅規定。
依據最新函釋,個人以其持有的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後,再出售其所有房屋時,如興建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都市地區)、7公畝(非都市地區),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在興建前已持有十年以上。
二、持有滿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地與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後取得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二年者。
1990年間,因國內屢發生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財政部因此分別發布三道函令,規定除個人持有一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土地的建屋案件免辦理營業登記外,其餘個人建屋出售形態,均應強制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這三道函釋的目的在防杜規避,但對於非屬從事建屋出售為業的個人,訂定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的原則,僅以持有一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為唯一判別標準,已明顯不合時宜,有必要重新檢討並適度放寬。
財政部說,修正後的個人建屋出售案件,原本個人持有滿一年以上的小面積自用住宅土地,可免辦營業登記,未來則需視其有無設固定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人力售屋等情形,決定可否免辦登記。
圖/經濟日報提供
自地建屋出售 免稅條件趨嚴
2015年01月29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28)日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
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
財政部表示,以往常有營業人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來逃稅,對於從事建屋出售為業的個人,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的規定,僅以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作為唯一判別標準,似乎不合時宜,有重新檢討修正的必要。
另外,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日後出售房子時,以往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這次也特別訂定了排除條款。
官員表示,可免辦營業登記條件包括: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財政部強調,上述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能適用免辦營業登記;同時,為給予民眾緩衝期,新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實施。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並出售房屋,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其餘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