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3 中國大陸反避稅新制之衝擊

張貼日期:2015/2/6 上午 09:03:08

2015年02月03日 04:10

越來越多跨國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嘗試以複雜的稅收規畫手段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應納所得稅,此結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引起國際社會一 連串高度關注;中國大陸因應時代趨勢,為了鞏固稅基,基於既有法令之基礎上,於2014年年底再頒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 行)》(以下簡稱「一般反避稅辦法」),並預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般反避稅辦法規定跨國企業在跨境交易安排中,稅務機關若認為 企業有「不合理的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嫌疑者,將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回歸經濟實質,排除交易形式安排,並重新定性原 本的交易等方式予以重新分配利潤,並依法計算企業實際應納稅負。

當企業面對 一般反避稅案件立案調查,於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起60日內應立即提供交易安排不屬於「避稅安排」之詳細資料與證據,以供主管稅務機關在調查;主管稅務 機關得就上述資料進行核查以外,亦可視情況以現場調查、發函協查與查閱公開資訊等方式交叉求驗證,另外,一般反避稅辦法允許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被調查企業 之籌畫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的資料。

由於一般反避稅辦法規範範圍較為廣泛,且一般反避稅案件較為複雜,多涉及人 為判斷,中國大陸為能提高稅務行政公正、公平與安定性,遂於一般反避稅辦法頒布時,亦引用過去特別納稅調整政策之會審制度,該辦法規定反避稅案件的立案、 調查及結案都需要分別層報省級稅務機關覆核同意,並報稅務總局審核決定。

綜觀中國大陸隨著國際稅務發展趨勢,歷年頒布一連串法令,從地方到 中央稅務機關對於反避稅查核的重視,亦可見中國大陸反避稅查核力度不斷增強,尤其近日頒布一般反避稅辦法,稅務單位可跳脫企業所作的形式安排,回歸實質交 易目的,有權重新定義交易,計算應納稅賦,此無疑是賦予稅務機關執行反避稅調查一項重大武器。

為因應中國大陸反避稅查核力度,企業首先須了 解一連串反避稅稅制之規範以外,亦需重視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反避稅調查已累積相當經驗,並進行大量複製,積極推動中國特色反避稅調查能力;一切稅務利益之 安排,皆存在一定稅務風險,企業在跨國交易安排上,應避免將稅務利益作為交易安排之主要目的,相關之投資架構、營運流程皆應符合實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