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3 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 銀行將縮銀根

張貼日期:2015/3/5 上午 08:10:55

2015年03月02日 04:10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企業主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銀行將緊縮銀根。據了解,央行已在2月16日發函給全體國銀,討論五大議題,並限期2月底前回覆央行,其中,勞工債權地位提升入列,已被銀行視為一大警訊。

多家大型行庫更已指示分行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先清查企業主是否有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是曾有積欠薪資未發放的情況,若有這類現象的企業主,銀行輕則降低成數、拉高利率,重則可拒接該授信案。

立 院上會期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未來雇主在倒閉時,若有積欠員工薪資或是勞工退休金,這一部分和勞工有關的債權,受償地位將拉至和銀行的抵押債權一致。行 庫主管指出,這代表倘若企業主有積欠員工,那麼這些債權的存在,就會侵害到銀行的受償權,所以銀行必須提前採取因應對策。

據了解,這部分的資料,金管會已指示聯徵中心,必須把雇主對勞工的薪資發放,以及退休金提撥概況,放在網站上供銀行業者徵信,多家大型行庫總行也已正式通令旗下各分行,未來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先清查這類撥款概況,必要時可拒絕受理企業主提出的申貸案。

除了勞工債權地位提升帶來的影響,央行在問卷中還列出包括大陸曝險、人民幣業務、房市及聯貸市場、bank 3.0等四項議題。

農曆春節前,市場即傳出央行要分批約談銀行業者到業務局座談,對此金融圈高層證實,央行的確在農曆春節之前發函具體列出五大議題,要求各家銀行出具評估說明回覆央行,央行在收回業者的書面意見之後,應會開始約談業者。

銀行業者舉例,先前華隆案就是明確的例證,現在勞基法修正直接將勞工債權的位階提升至與銀行同一等級,很多先前未提足員工退休金的企業主,之後公司一旦出問題,員工受災慘重外,還將侵害到銀行的債權權益,因此未來銀行將對這部分在授信前嚴查。

勞基法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