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 公司法-特別股股息爭訟 高鐵再勝

張貼日期:2015/1/23 上午 08:35:11

2015年01月21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高鐵特別股股息爭訟高院判決

高鐵公司與持有特別股的法人股東凱基證券、大陸工程及台新銀行之間,關於特別股股息及利息爭訟,台灣高等法院三個不同的合議庭昨(20)日都認定,依公司法規定,公司營運後無盈餘或未發行增資新股,不得分派股息及利息,因此一致判決,凱基證等3公司的上訴均駁回。

高鐵在民國92年1月辦理私募發行「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後,陸續支付股東股息直到96年1月4日就不再付息,凱基證券、大陸工程及台新銀等3家法人股東分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高鐵依約給付股息及利息,但遭士林地院全部判敗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高院昨判決說,高鐵已在96年1月5日開始營業,且迄今仍為虧損狀態並無盈餘,凱基證等3家公司自不得依公司法第234、第232條等規定,請求高鐵發放建設股息。

其 中,凱基證在上訴高院時,另依民法規定,追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本在99年2月27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間的遲延利息。但凱基證這項請求,因未按民法 規定先行在請求權期效內催告,反而是到了102年3月才執行催告,高院合議庭受命法官陳章榮說,未經催告的請求,法院不用論告,因既未催告就不構成遲延責 任。

凱基證等3家公司向法院請求判決高鐵給付的特別股股息,共計1億2,198萬元及利息。但都被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惟仍可上訴。

92年1月間,高鐵發行甲種特別股,高鐵則依約支付92年1月27日至96年1月4日的股息給各法人股東。但自96年1月5日起因高鐵已經營運,必須符合公司法有關公司有盈餘及增資等兩項條件,才能分配股息;但高鐵迄今仍處於虧損狀態。

公司法在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得收回。不過,公司法這項新規定不是強制規定,加上凱基證等因高鐵是否應收回特別股,交通部與立法院都仍在討論尚有爭議,且在本件訴訟並未請求收回。因此,高院法官均認為,無須論斷收回特別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