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2.02 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張貼日期:2016/2/3 上午 05:42:21

依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5第4項規定,財政部於今(2)日會銜經濟部訂定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表示,本辦法採納草案預告期間之外界建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規定,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項同一戶籍之定義,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

二、為使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計算期間明確,爰修正為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酌修本辦法之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欄位,並增列明細表說明,俾利資料完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有查詢該辦法內容需要,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貨物稅條例相關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項下查詢。若有疑問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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