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5 營所稅-稅務問答╱贈禮券對應收入 應於銷售時認列
張貼日期:2015/1/6 上午 02:37:19
2015-01-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大里區韓小姐問:隨銷貨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隨銷售附贈禮券為一筆交易,其附贈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故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至於客戶未來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